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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3號

請求收回特別股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告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秋華律師

      簡見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收回特別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億柒仟捌佰零柒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貳拾陸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收回特別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