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3號
- 原告
-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文杰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陳秋華律師
簡見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收回特別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億柒仟捌佰零柒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貳拾陸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