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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號

給付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號

原告
劉耀勝
被告
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股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陸萬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零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股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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