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3號
- 聲請人
- 新立方社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傳偉
- 訴訟代理人
- 李沛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 │新立方社群│中國信託商業│CD0000000 │民國103年9│19,300元 │ │股份有限公│銀行帳號: │ │月30日 │ │ │司李傳偉 │000000000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