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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2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請人
新立方社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偉
訴訟代理人
李沛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
│新立方社群│中國信託商業│CD0000000 │民國103年9│19,300元      │
│股份有限公│銀行帳號:  │          │月30日    │              │
│司李傳偉  │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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