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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1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欣怡

聲請人
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漢城
代理人
陳苑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

國10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12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蔡月桂 │10,395元 │HA0000000 │104年1月31日 ││ │公司 范漢城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司 │ │ │ │ │├─┼────────┼─────────┼──────────┼───────┼─────┼───────┤│2 │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林素伶 │11,475元 │HA0000000 │104年1月31日 ││ │公司 范漢城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司 │ │ │ │ │├─┼────────┼─────────┼──────────┼───────┼─────┼───────┤│3 │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劉妍妤 │6,480元 │HA0000000 │104年1月31日 ││ │公司 范漢城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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