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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7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揚元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春月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3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