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0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黃莉莉劉瓊雯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05號

抗告人
宏盛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昭博
抗告人
周榮欽
相對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7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8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1 條第1 項及同法第488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46條明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4年9月7日104年度司票字第4839號民事裁定,雖已提出抗告狀,然未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同年10月1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抗告理由之抗告狀正本及繕本,前開裁定業於同年10月20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0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