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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3號

聲請人
美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柒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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