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義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7號上 訴 人 航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 被 上訴人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義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肆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