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7號
- 上訴人
- 航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義
- 被上訴人
-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義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肆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