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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7號

履行義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7號

上訴人
航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
被上訴人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義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肆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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