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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3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1號

聲請人
鴻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陳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885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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