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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3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3號

聲請人
竺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
    財產價額計算後,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且
    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
    出證明。
  ㈡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㈢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
    額,及其證明。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是否有債權人?如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權人(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
    )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
    )、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
    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
    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
    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對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
    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
    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3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