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9號
- 聲請人
-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貳億零捌佰伍拾伍萬零壹佰伍拾捌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貳億零捌佰伍拾伍萬零壹佰伍拾捌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