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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9號

聲請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貳億零捌佰伍拾伍萬零壹佰伍拾捌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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