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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告
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經宇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被告
總成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有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前揭支付命令聲請狀係由訴訟代理人聲請,惟所附委任狀委任人並未用印,其代理權顯有欠缺,應補正合於法定程式之委任狀。

二、另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貳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玖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上,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9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