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8號
- 原告
- 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興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孝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