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3號
- 原告
- 敏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宗輝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晹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吉晹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