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43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3號
- 原 告
- 新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棟
- 被 告
- 吳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