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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43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3號
原   告
新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棟
被   告
吳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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