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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告
曾逸嫻
被告
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阿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105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5 年2 月間收到本院民事庭通知書,內容告知伊為被告公司監察人,然其從未投資被告公司,亦未擔任被告公司監察人,爰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綜上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蘭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8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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