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李欣儀
- 上訴人
- 溫鳳娘
- 被上訴人
- 志生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玖萬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裁判費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計算式: 依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與同段518-55地號 土地105年度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17萬8,000元,又臺北市建 成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C、E、G面積分別為1、13 、31、10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79萬元【17萬 8,000元×(1+13)平方公尺+17萬8,000元×(31+10)平方 公尺=97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