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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絲鈺雲

上訴人
上海聯廣飛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被上訴人
聯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儼驥
被上訴人
余湘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存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合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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