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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

確認特留分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正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陳根旺
上訴人
陳根雄
上訴人
陳美枝
上訴人
陳美雲
上訴人
陳建州
上訴人
陳怡如
上訴人
陳怡文
上訴人
陳怡瑾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軒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根本間確認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6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值為新台幣(下同)89,615,983元(依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依被上訴人主張其特留分為12分之1 ,據此計算,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467,9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429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特留分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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