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陳根旺
- 上訴人
- 陳根雄
- 上訴人
- 陳美枝
- 上訴人
- 陳美雲
- 上訴人
- 陳建州
- 上訴人
- 陳怡如
- 上訴人
- 陳怡文
- 上訴人
- 陳怡瑾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張軒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根本間確認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6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值為新台幣(下同)89,615,983元(依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依被上訴人主張其特留分為12分之1 ,據此計算,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467,9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429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正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