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陳根旺
- 上訴人
- 陳根雄
- 上訴人
- 陳美枝
- 上訴人
- 陳美雲
- 上訴人
- 陳建州
- 上訴人
- 陳怡如
- 上訴人
- 陳怡文
- 上訴人
- 陳怡瑾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張軒涵
- 被上訴人
- 陳根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429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7 年8 月8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正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