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

確認特留分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正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陳根旺
上訴人
陳根雄
上訴人
陳美枝
上訴人
陳美雲
上訴人
陳建州
上訴人
陳怡如
上訴人
陳怡文
上訴人
陳怡瑾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軒涵
被上訴人
陳根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429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7 年8 月8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特留分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