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1號
- 聲請人
- 鴻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綏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陳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885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陳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885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