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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莉莉楊忠霖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上訴人
華采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閔龍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上訴人
林宥辰
訴訟代理人
林鈵傑
參加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訴訟代理人
許明宗兼送達代收人
參加人
蔡如君
訴訟代理人
楊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20日下午4 時5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1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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