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請人
蕭瑞麟
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相對人
陳宏傳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徐偉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15 號),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徐偉峰律師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上開規定並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冒名登記為相對人之董事及股東,經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訴訟,現由鈞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15 號事件審理中,然因目前相對人公司登記之董事仍為聲請人,則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顯與相對人有利害衝突,無法另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使程序順利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依卷附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所載,該公司股東為張伸弘、張丁芳、陳財發、陳亦慧及聲請人共5人,且僅置董事即聲請人1人代表公司,又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訴訟,顯與相對人利害衝突,而無從要求聲請人代表相對人與其為訴訟行為。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又經本院函請臺北律師公會推薦願任特別代理人之律師名單供本院遴選,並於徵詢意見後,茲選任徐偉峰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保障相對人之權益,並利本件於訴訟之進行。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