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1號
- 原告
- 王茂森
上列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涵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涵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1號
上列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涵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涵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