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1號
- 再審原告
- 許弘欽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建良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3 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3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