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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1號

再審原告
許弘欽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建良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3 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3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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