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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79號

原告
蔡小玲
原告
孫立龍
被告
豐源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264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681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12日、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9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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