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三一國際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睿謙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權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三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苗華斌
- 訴訟代理人
- 林繼恆律師
陳昶安律師
葉維軒律師
林荃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 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明:①「文創商品」利潤之計算方式(含扣除何種類成本)。②依經銷商契約第2 條第3 款所定支援5 人係從事文創或汽車商品銷售工作。被告應陳明:①如有成立文創部門,成立時間及僱用人員。②文創部門負責餐廳或文創商品人員各為何(併說明答辯暨反訴狀附件2 人員部分。③餐廳經營之利潤分配及計算方式(含扣除何種類成本)④答辯暨反訴狀附件1 所載,是否為文創部門員工及原告支援5 人關於文創事業之花費。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