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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3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三一國際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睿謙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三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華斌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陳昶安律師

      葉維軒律師

      林荃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 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明:①「文創商品」利潤之計算方式(含扣除何種類成本)。②依經銷商契約第2 條第3 款所定支援5 人係從事文創或汽車商品銷售工作。被告應陳明:①如有成立文創部門,成立時間及僱用人員。②文創部門負責餐廳或文創商品人員各為何(併說明答辯暨反訴狀附件2 人員部分。③餐廳經營之利潤分配及計算方式(含扣除何種類成本)④答辯暨反訴狀附件1 所載,是否為文創部門員工及原告支援5 人關於文創事業之花費。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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