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三一國際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睿謙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權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三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苗華斌
- 訴訟代理人
- 林繼恆律師
陳昶安律師
葉維軒律師
林荃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8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3號
陳昶安律師
葉維軒律師
林荃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8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