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方榮偉
- 代理人
- 郭豐錦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