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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9號

聲請人
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另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3 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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