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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25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25號

原告
夏國澧
被告
伊秀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伍拾元,惟查原告業已擴張其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金額後,尚欠壹萬零柒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2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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