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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請人
騏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76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瑞安大藥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騏至興業有限公司 │955,500元 │ND5251213 │105年12月30日 ││ │限公司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2 │瑞安大藥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騏至興業有限公司 │68,250元 │ND5251214 │106年1月10日 ││ │限公司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6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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