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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5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相 對 人
陳永鴻
債 務 人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素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天科技公司)及陳永鴻等2 人分別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及106年4 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天保全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等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 萬元及3,000 萬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3 月25日及136 年4 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海天保全公司於102 年4 月2 日及106 年4 月27日向伊借款合計9,500 萬元,且海天科技公司邀同海天保全公司為連帶保證人,於102年3 月28日向伊借款1 億2,8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合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海天保全公司逾期未繳納本息,其保證債務之主債務人海天科技公司亦逾期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合約書、動用申請書、授信增補契約書、同意書、連帶保證書、個人總歸戶資料查詢、查詢放款主檔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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