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振聰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劉振聰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債務清理,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更生事件卷宗、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更生事件卷宗、100 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清算事件卷宗、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聲請免責卷宗、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55號聲請免責卷宗、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消債抗字第8 號聲請免責卷宗、本院106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 號聲請免責卷宗及106 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