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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18號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法官李正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親字第18號

原告
黃郁芸
被告
王月容

      張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黃郁芸(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被告王月容(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原告黃郁芸與被告張淑慧(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淑慧前自訴外人王進輝受胎,於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下原告黃郁芸,當時被告張淑慧雖與配偶潘明輝分居,為避免原告受婚生推定登記為潘明輝之女,王進輝遂央請其姊即被告王月容將原告申報為其婚生女。然原告自幼均與親生父母即被告張淑慧、王進輝同住,並由被告張淑慧扶養成人,原告與被告王月容則以姑姪相稱,並無血緣關係,惟為免產生後續扶養、繼承等相關問題,原告與被告王月容、張淑慧均已接受血緣鑑定,爰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等語,並聲明:⑴確認原告與被告王月容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⑵確認原告與被告張淑慧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二、被告王月容、張淑慧答辯略以:對於原告之請求及鑑定報告都沒有意見等語。

三、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生母為被告張淑慧,與被告王月容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雖為被告王月容、張淑慧所不爭,惟因原告之戶籍謄本上仍記載其母為被告王月容,將導致兩造間因該親子關係所生之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存否即屬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之狀態,可藉由本件確認判決除去,足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檢驗醫學科親子鑑定報告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林月容、張淑慧所不爭。而上開血緣鑑定結果係認:「根據D16S539 ,D8S1179 ,FGA ,D7S820,SE33等位點之遺傳標記分析結果,據以排除『王月容是黃郁芸的親生母親』。(五重排除)」、「親子關係概率(PP)為99.99998% 。也就是說張淑慧與黃郁芸之母女關係確定率為99.99998% 。因此『張淑慧是黃郁芸的親生母親』這一個假設由此測試已實務上可以證實。」等語,足證原告確係被告張淑慧分娩所生,而非被告王月容所生。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王月容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與被告張淑慧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官 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1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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