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3號
- 聲請人
- 中鈦光電產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衣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支票附表:107年度除第443號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或到期日) │├─┼──────┼──────┼────┼─────┼─────┼───────┤│1 │日天光彩國際│華南商業銀行│中鈦光電│188,393元 │000000000 │106年11月30日 ││ │實業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產業有限│ │ │ ││ │柯碧蘭 │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