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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30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正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30號

聲請人
周丞希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羽稘
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相對人
周晉毅
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扶養權利人周丞希前於民國107 年2 月22日即將住所遷至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迄今,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頁)。是聲請人+ 之住所地顯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甚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正紀

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3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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