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80號 抗 告 人 鄭陳嘉即陳嘉工作室 相 對 人 富達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延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按抗告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 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而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41號裁定係於民國107年1月25日送達抗告人鄭陳嘉即陳嘉工作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可 稽(見原審卷第15頁),抗告期間屆滿日應為107年2月5日 (因107年2月4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抗告 人遲至107年2月6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抗告,此有民事聲明 抗告狀上本院收文章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顯已逾抗告期間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則其抗告乃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