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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3號

原告
黃琦珍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被告
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
訴訟代理人
陳維萍
被告
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一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1,025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23 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076 元,扣除已繳納之1 萬1,025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 萬2,0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