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 原告
- 謝啟中
- 訴訟代理人
- 余泰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泓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查原告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就起訴要件應具事項自應知悉,於起訴時本應完備。且本院於107 年4 月12日準備程序時即曉諭原告,被告謝啟宇等復於107 年4 月11日具狀主張原告未特定遺產範圍及按訴訟標的債額繳納足額裁判費,故本院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附表1 編號3 所主張借名登記於被告謝啟生名下之內湖山坡地之坐落地號、權利範圍。另請陳報該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及其計算方式,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納之裁判費。
二、起訴狀附表1 編號19、20所示之遺產於起訴時之價值及其計算方式,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納之裁判費。
三、請具體表明起訴狀附表1 編號21所示之遺產項目、名稱(原僅記載「其他字畫楹聯數千幅」,尚欠明確),並請逐一陳報該各項遺產於起訴時之價值及其計算方式,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納之裁判費。
四、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 ○000 ○000 ○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為謝啟生、謝啟宇、謝啟國)。
家事庭法官 李正紀
書 紀 官 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