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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李正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原告
謝啟中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泓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查原告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就起訴要件應具事項自應知悉,於起訴時本應完備。且本院於107 年4 月12日準備程序時即曉諭原告,被告謝啟宇等復於107 年4 月11日具狀主張原告未特定遺產範圍及按訴訟標的債額繳納足額裁判費,故本院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附表1 編號3 所主張借名登記於被告謝啟生名下之內湖山坡地之坐落地號、權利範圍。另請陳報該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及其計算方式,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納之裁判費。

二、起訴狀附表1 編號19、20所示之遺產於起訴時之價值及其計算方式,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納之裁判費。

三、請具體表明起訴狀附表1 編號21所示之遺產項目、名稱(原僅記載「其他字畫楹聯數千幅」,尚欠明確),並請逐一陳報該各項遺產於起訴時之價值及其計算方式,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納之裁判費。

四、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 ○000 ○000 ○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為謝啟生、謝啟宇、謝啟國)。

家事庭法官 李正紀

書 紀 官 劉提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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