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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告
陳星同
被告
茂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倫 原住新北市○○區○○路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定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