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原告
- 陳星同
- 被告
- 茂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瑋倫 原住新北市○○區○○路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