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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3號

聲請人
中鈦光電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衣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支票附表:107年度除第443號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或到期日) │├─┼──────┼──────┼────┼─────┼─────┼───────┤│1 │日天光彩國際│華南商業銀行│中鈦光電│188,393元 │000000000 │106年11月30日 ││ │實業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產業有限│ │ │ ││ │柯碧蘭 │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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