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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83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83號

聲請人
許振煙
相對人
新光行動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許振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新光行動聯網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許振煙為新光行動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光行動聯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新光行動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各1份,而聲報本院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許振煙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8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