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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聲請人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知慶
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代理人
劉湘宜律師
相對人
馮聖欽
債務人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建物標示部分中關於「權利範圍全部(徐海蒂)」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全部(馮聖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債權人所提出之附表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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