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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翁榆珽即翁文玉
代理人
何乃隆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翁榆珽即翁文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8 號更生事件卷、104 年度消債抗字第17號更生事件卷、105 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1 號更生事件卷、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更生事件卷、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清算事件卷、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清算事件卷及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59號聲請免責卷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