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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告
黃貴鳳
被告
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守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又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民國108 年4 月至起訴前工資新臺幣(下同)3 萬7,2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三項請求被告應自起訴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9 日給付原告2 萬元、於每月23日給付原告2 萬4,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四項請求被告應自108 年4 月2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年於每年3 月1日給付原告3 萬4,9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五項請求被告應自108 年4 月2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2,748 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聲明第一項與第二至五項之訴訟標的固有不同,惟訴訟目的及利益實質同一,均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核定之。又確認僱傭關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查原告現年50歲,自108 年4 月2 日起算至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超過10年,應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5 萬8,760 元【計算式:(44,000+2,748)×12×10+34,900 ×10=5,958,76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4 元。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 萬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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