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4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4號

上訴人
廖炫榮
被上訴人
元邁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自明。

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上訴人不得抗告。上訴人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