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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4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4號

上訴人
廖炫榮
被上訴人
元邁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自明。

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上訴人不得抗告。上訴人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4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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