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琦珍
- 訴訟代理人
- 廖香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3,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8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