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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