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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聲請人
光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頴昇
代理人
顧慕堯律師
代理人
鄭景霈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日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日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T48;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9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